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评价方法及要求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评价方法及要求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可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司在评价年度采用的服务创新举措(包括方法、技术、模式等)向服务评价委员会秘书处申报,由服务评价委员会对服务举措的创新度和创新效果进行评估和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相应加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