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提供符合该人群特点的披露方式,积极提供便捷投保通道等客户服务,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悉其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主要特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