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

保险产品目录;

保险产品条款;

保险产品费率表;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