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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人脸信息保存期限;

处理人脸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向个人告知的,从其规定。

处理残疾人、老年人人脸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