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