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审批 第十一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审批 第十一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