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审批 第九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审批 第九条 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