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再设置人类精子库。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