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