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