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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以及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内开发利用活动所属业态,负责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