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经评估鉴定,防护效能达不到要求且修缮、更新不具有经济可行性的,可以退出,不再作为人民防空工程,按照普通地下室由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