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 二十、
二十、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