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 八、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 八、 八、 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 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 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 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 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 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 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 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 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