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四、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四、 四、 促进租赁业发展 (十六) 本指导意见第五条部分条款、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各类租赁公司,第十四条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金融租赁公司。 (十七)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开展飞机、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和大型成套进口设备等租赁业务。 (十八)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 (十九) 支持租赁公司依托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 (二十)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允许租赁公司在一定限额内同名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自由划转。 (十五)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