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 三、 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4年) 三、 三、 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大局出发,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