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七章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书格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