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 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民间纠纷的调解 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纠纷激化。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