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违法犯罪的;

丧失行为能力的;

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