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法院报送外部过问案件情况时,应当将领导干部的下述行为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

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

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

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

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

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

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

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

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

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

其它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