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和有关人民法院。对法官作出调离、免职、辞退等处理,或者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法官,并列明理由和依据。

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法官不因申请复核、复议或者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法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当事法官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当事法官。受理复议、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听取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原处理、处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