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审判工作需要,综合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网络视频教学、巡回授课等方式,保障全体法官定期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其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信息化应用能力。每名法官每年至少应当参加一次脱产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