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本院院长、相关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若干法官代表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法官代表由全体法官推选产生。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能是:

集中受理法官与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诉求和控告;

组织对法官或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侵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

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

帮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权利者的责任;

统筹安排为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法官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心理疏导工作;

督促对本院安全检查设施、防护隔离系统、安全保障设备、安全保卫机制建设情况开展检查;

统筹指导本院司法警察部门、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庭审秩序维护、机关安全保卫、法官人身保护和各类应急处置工作;

与公安机关、新闻主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建立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

其他与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事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门承担。

上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监督指导辖区内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本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