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后,有关法院人事部门应当办理处分手续,纪律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