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2016年) (一)
(一) 署名
诉讼文书应当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
合议庭的审判长,不论审判职务,均署名为“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有审判员的,署名为“审判员”;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署名为“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书记员,署名为“书记员”。
诉讼文书应当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
合议庭的审判长,不论审判职务,均署名为“审判长”;合议庭成员有审判员的,署名为“审判员”;有助理审判员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有陪审员的,署名为“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署名为“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书记员,署名为“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