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为参考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当,或者裁判理念等应当有发展、完善,不宜作为参考案例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参照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流程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有适宜案例可资替换的,应当同时报送。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认为参考案例需要出库的,应当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研究室办理;有适宜案例可资替换的,应当同时送研究室审核。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参考案例需要出库的,商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