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对案例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说理、价值导向等进行全面审查,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认为符合入库标准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研究室审核;

认为基本符合入库标准,但需要修改完善的,可以直接作出修改,或者提出明确意见后退回修改;

认为不符合入库标准的,终止审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