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七十五条 第二章 分则 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用公款出国,或者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