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