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