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