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