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节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