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