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