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人民法院聘用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章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