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与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