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