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单位或专业人员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仍应当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