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