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已经履行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