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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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