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视频方式在线庭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
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庭审。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在线询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参照在线庭审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