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救助的案件,救助金以原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决定救助的案件,救助金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 人民法院作出救助决定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