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