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民法院主管院领导责任:
法庭、羁押室设施和设备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要求,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和改造的;
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
具有其它需追究领导责任的情节。
法庭、羁押室设施和设备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要求,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和改造的;
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以完成警务保障任务,违反规定强行命令司法警察部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
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武器、车辆和警械具不符合警务保障工作的需要,没有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的;
具有其它需追究领导责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