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警务保障工作中,发生审判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造成恶劣影响和被告人脱逃等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擅离职守的;
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相互串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通风报信,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
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处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
擅离职守的;
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相互串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通风报信,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
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没有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处置,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致使发生严重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