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三、 实施要求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2009年) 第十一条 三、 实施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被告人人数较多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申请使用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用警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 用警申请应当包含申请用警部门、用警时间、案件性质、被告人数量和旁听人员情况等信息。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