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四、 举证、质证程序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第四十四条 四、 举证、质证程序 第四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第四十三条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