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四、 举证、质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第三十七条 四、 举证、质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控辩双方申请出示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申请方应当说明理由,法庭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 对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