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四、 举证、质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 第三十五条 四、 举证、质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 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